(2017)辽029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120号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塘坊大道7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566275751。法定代表人:任朝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健,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99083135。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