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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长延金属有限公司、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长延金属有限公司,王海军,官芳,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阳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异46号案外人:刘子义,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迟景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烟台长延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城西大街西山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垒,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沙洋县五里镇合心村*组***号,现住莱阳市。被执行人:官芳,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系被告王海军之妻。被执行人: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和平小学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莱阳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和平小学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号。法定代理人:李文建,该公司董事长。五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生涛,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长延金属有限公司(下简称长延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军、官芳、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莱阳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融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子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本案申请人依据(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鲁0682执1995号。该案诉讼过程中,将案外人位于万融凯旋城2号楼1-2901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建通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该房系村委给案外人的拆迁安置房,案外人已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长延金属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233267.2元。二、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长延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及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573326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判决送达后,被告王海军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8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6民终28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鲁0682执1995号。后案外人得知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针对诉讼中查封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其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至泊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西至泊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甲方(村委)拆除乙方旧房,置换万融凯旋城一期2栋1单元2901号。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印章,时间为2013年6月4日。2013年10月案外人接管该房居住至今。另案外人还提供(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58-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被告建通公司所有的位于万融凯旋城价值1034万元的房屋(房屋有:1号楼301物业…;2号楼…1-2901…),查封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该查封的“2号楼…1-2901…”即协议书中的2栋1单元2901号,也即案外人分得的回迁安置房。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审判人员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承建的房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查封房产自己享有所有权,从其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看出,查封的房产2号楼1-2901号与案外人的拆迁协议书中的安置房一致,2013年10月案外人已接管居住至今,故案外人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如果申请人认为该查封的房产被执行人建通公司享有所有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58-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2号楼1-2901号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姜永平审判员  王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