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定强、孙秀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定强,孙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151号。法定代表人:李沛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定强,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孙秀芳,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定强、孙秀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定强、孙秀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定强、孙秀芳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李定强、孙秀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权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