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夏则长、周征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则长,周征东,孔垂应,封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夏则长,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周征东,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孔垂应,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封落,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夏则长与孔垂应、封落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征东,孔垂应,封落的银行存款404008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