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执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游裕成、谢贵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裕成,谢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游裕成,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谢贵华,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裕成与被执行人谢贵华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游裕成与被执行人谢贵华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游裕成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03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