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叙永县时代铝合金玻璃门市与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叙永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时代铝合金玻璃门市,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叙永煤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59号原告:叙永县时代铝合金玻璃门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大道林业宾馆出口狮子山综合。经营者:丁祥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县泰宁路454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被告:四川省叙永煤矿,住所: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落叶坝。法定代表人:黄光平。原告叙永县时代铝合金玻璃门市与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叙永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叙永县时代铝合金玻璃门市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叙永县时代铝合金玻璃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叙永县时代铝合金玻璃门市负担。审判员 华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