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妍与被执行人高桂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妍,高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李妍,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高桂花,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李妍与被执行人高桂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8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