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袁常欢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常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63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常欢,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织金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常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8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常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袁常欢退赔被害人龙某的相应经济损失、被害人谢某的相应经济损失、被害人魏某4088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常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常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常欢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袁常欢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常欢撤回上诉。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字8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