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嘉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531号原告:四川嘉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德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玉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卓,公司员工。原告四川嘉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嘉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嘉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