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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赵红昌、孙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赵红昌,孙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017号原告:刘玉珍,女,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冰迪,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昌,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小丽,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玉珍与被告赵红昌、孙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玉珍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