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慕智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智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30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智威,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3月29日被抓获),同年4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于騄騄,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智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书记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智威及辩护人于騄騄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慕智威在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与淮河街十字路口东北侧,以人民币2000元贩卖给陆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重4.4克。另查,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慕智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邓雪。上述事实,被告人慕智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的证言;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称量记录;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慕智威虽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但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立功表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智威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慕智威系累犯,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慕智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