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开封汇隆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汇隆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初78号原告:开封汇隆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羊尾铺。法定代表人:蔡树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开封市北土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6621987-4。法定代表人:高晓燕,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建华,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开封汇隆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汇隆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家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