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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桂香与何实、何宝库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香,何实,何宝库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039号原告:赵桂香,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何实,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宝库,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原告赵桂香与被告何实、何宝库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实、何宝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桂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何实、何宝库支付剩余工程款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份,何实、何宝库装修东海镇水韵东方洗浴内室工程。2017年10月份,何实、何宝库将洗浴门窗的工程口头承包给赵桂香,工程款共计14000元。何实、何宝库先支付6000元,待完工后再支付剩余工程款8000元。赵桂香按时完工,也得到了用工方的验收,但何实、何宝库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何实、何宝库未到庭、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7月份,何实承揽鸡东县东海镇水韵东方洗浴装修工程。2017年10月份,何实与赵桂香口头协议,何实将其承揽的鸡东县东海镇水韵东方洗浴门窗安装工程承包给赵桂香,约定工程款14000元,待材料入场后先支付6000元,余款8000元于工程完工后付清。赵桂香按照约定履行了门窗安装工程义务,何实委托何宝库向赵桂香支付了6000元,但余款800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证人黄立梅、视听资料及赵桂香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赵桂香与何实口头协议承包工程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桂香按照约定履行了安装门窗义务,何实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赵桂香要求何宝库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的请求,因何宝库并非定作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故赵桂香要求何宝库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桂香要求何实给付工程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何实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赵桂香工程款8000元;二、驳回赵桂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仙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 晗书 记 员 徐梓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