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1民催2号申请人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见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2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的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承兑汇票(出票金额:贰万元整,支付人:中国银行巴彦浩特乌素图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惠东审 判 员 刘亚南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