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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与尉氏县利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尉氏县利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365号原告: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区大禹北路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80410881T。法定代表人:张甜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顶,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山东金大丰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尉氏县利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尉州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87790375。法定代表人:任军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尉氏县利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