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3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983号原告:赵某某,女,33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成,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某某,男,43岁,汉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定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