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凌志与被执行人雷霆、罗荣、谭夕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凌志,雷霆,罗荣,谭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凌志,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雷霆,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罗荣,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谭夕云,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欧阳凌志与被执行人雷霆、罗荣、谭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雷霆偿还申请执行人欧阳凌志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执行人罗荣、谭夕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霆向本院出据了还款承诺书,愿意按期偿还借款。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