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邹玉梅与庞伟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梅,庞伟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民初169号原告邹玉梅,男,1981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庞伟民,男,1967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邹玉梅诉被告庞伟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伟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玉梅起诉称,被告庞伟民承包遂溪县遂城镇官湖村房屋建设施工工程,把其中一部份分包给原告施工。从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2月份止,原告在施工中被告只支付点点的生活费,结束时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40000元。经原告催促,被告都说暂时没钱支付,于2016年4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据》,约定2016年8月31日前结清欠款,否则依法处理并计算利息。逾期后,被告没有依约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0000元及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本,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到付清款之日止。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欠据》复印件一份。被告庞伟民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庞伟民承包遂溪县遂城镇官湖村的房屋建设施工工程,将部分外墙的涂料工程承包给原告邹玉梅负责施工,双方约定施工原材料即涂料由被告负责,原告只负责涂刷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按平方结算工钱。原告承包的部分工程全部完工后,双方于2016年4月29日结算,扣除被告支付给原告的部分工钱后,尚余40000元工钱未支付,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据》一份,《欠据》中载明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40000元,定于2016年8月31日日前付清,否则,按由原告依法处理并计算利息。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据》后,没有按期付款,原告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被告庞伟民将其承包的房屋建设施工工程的部分工程承包原告邹玉梅完成,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被告支付原告报酬(工钱),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完成全部工程后,与被告结算立下拖欠报酬的《欠据》,是合同履行过程的一部分,亦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双方订立的合同关系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报酬款4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立下的《欠据》为凭,欠款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原被告在《欠据》中对逾期利息的计算约定不明确,原告请求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本,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到付清款之日止,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庞伟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庞伟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邹玉梅支付报酬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邹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庞伟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健雄人民陪审员 王巧君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丽清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