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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秋生与林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秋生,林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36号之一原告:胡秋生,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告:林传明,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秋生与被告林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秋生于2017年6月20日与债务人林海根妻子张飞飞达成和解协议,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传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秋生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林传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秋生撤回对被告林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秋生承担。审 判 员 俞爱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简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