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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姬艳平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姬艳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156号罪犯姬艳平,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渝中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姬艳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姬艳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姬艳平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结合其考核成绩及服刑改造情况等,故对该犯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姬艳平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23年2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雯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