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李立峰与海静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峰,海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峰,住所地呼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海静文,地址呼和浩特市。李立峰与海静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20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海静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立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海静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立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安云审判员张俊敏审判员张朝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卯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