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董盼龙与王玉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盼龙,王玉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343号原告:董盼龙,男,汉族,1993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王玉强,男,汉族,住郑州市经开区。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董盼龙诉被告王玉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董盼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盼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董盼龙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