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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会峰、王明娟、李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峰涛,李会峰,王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瞿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社宁,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峰涛,男。被执行人:李会峰,男。被执行人:王明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会峰,李峰涛,王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75元,合计执行60975元(未含利息)。执行费9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不在家,委托其母代收了执行通知书。经督促执行,被执行人李会峰履行案款2000元,被执行人王明娟履行案款956元后表示暂无能力履行。承诺2017年10月履行案款20000元。查询后,三被执行人均无存款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下余案款58019元(未含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