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查艳某与李绍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艳某,李绍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1民初242号原告:查艳某,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被告:李绍某,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原告查艳某与被告李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艳某、被告李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查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售车协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交通违法后原告代其垫付的交通违法处罚款3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督促被告履行过户手续多次找被告进行沟通、协调产生的误工费及心理压力产生的损失共计5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2月26日协商一致将车辆号牌为云DH××,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的长安牌SC6363面包车一辆出售给被告,车辆的相关证件都移交给被告,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未按协议约定缴纳车辆交付后产生的罚款。五年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缴纳车辆违法行驶后产生的罚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躲避,现该车辆于2016年8月份脱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李绍某口头辩称,车买过来之后,我只开了半年多就出门打工去了,车一直放在家里。后来过了一年多,我就把车卖给了他人。从原告处买车后我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售车协议中双方对办理过户手续是有约定的,后来原告也多次催促我办理过户手续,但我一直没有时间,后来车被我卖了,就没有管这个事。我将车辆卖给他人时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在该车辆已经转卖了五次,车辆没有在我的手中。车辆产生的罚款我愿意承担,原告产生的误工费等损失我愿意承担1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6日,原告查艳某与被告李绍某签订了一份《售车协议》,协议约定:查艳粉将车号为云DH××,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的长安牌SC6363面包车一辆以14600元出售给李绍某。自车辆出售之日起,以前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闯红灯、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等费用由查艳某负责,以后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闯红灯、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等费用由李绍钢负责。随车配件:强制保险一份,如需过户,查艳某提供有关资料,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李绍某负责,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原告查艳某在签订协议前一个月就将车辆交付给了被告李绍某。协议签订时,车辆在检验合格期内,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售车协议》签订后,被告李绍某向原告查艳某支付了购车款,原告查艳某将该车的税务登记证及行车证交给了被告李绍某,后原告查艳某多次催促被告李绍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李绍某一直未办理。后被告李绍某于2013年11月份将该车辆卖给了他人,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该车辆一直登记在原告查艳某名下。云DH××号车辆上路行驶后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8月28日、10月25日、10月26日发生四次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300元,后原告查艳某缴纳了该处罚款。另查明,云DH××号车辆已被多次转卖,但一直未办理过车辆变更登记手续,现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赵建兵,该车辆于2016年9月30日脱检至今,现该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做工作,云DH××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赵建兵拒绝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第2、3项诉讼请求达成协议,并已当庭履行。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售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依照双方的协议支付了车辆转让款,原告亦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交付给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是车辆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有义务继续履行,现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售车协议》为依据,要求被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未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办理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为云DH××)的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查艳某负有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朱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祖雯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