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常雪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常雪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020号原告王新华,女,193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常雪均,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诉被告常雪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新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新华承担。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