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常雪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常雪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020号原告王新华,女,193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常雪均,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诉被告常雪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新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新华承担。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