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旭刚、沈永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旭刚,沈永秉,孙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旭刚,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永秉,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如,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凯,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磊,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上诉人蔡旭刚与被上诉人沈永秉、原审被告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旭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旭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上诉人蔡旭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