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雷佳鑫与余剑、石云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佳鑫,余剑,石云,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佳鑫。被执行人:余剑。被执行人:石云。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剑,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雷佳鑫与被执行人余剑、石云、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及报告财产,本院遂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提交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在襄阳市住房管理和房屋保障局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三被执行人有多起涉诉纠纷在被执行人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武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