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静、廖赞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廖赞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廖赞森,男,1983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廖赞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静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赞森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静借款人民币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赞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已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廖赞森有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恢复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廖赞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赞森于2017年3月24日交来案款9000元,至此,该案全部案款9000已经全部付清,(2016)桂132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32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