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龙厚与闫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厚,闫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5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龙厚,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闫建国,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龙厚与被执行人闫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1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龙厚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刘龙厚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