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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巩庆春与李文海、侯合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庆春,李文海,侯合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67号原告:巩庆春,男,195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李文海,男,1979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侯合然,男,1968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庆春与被告李文海、被告侯合然、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巩庆春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海、被告侯合然、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巩庆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巩庆春自愿负担。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