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德志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15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德志,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上诉人李德志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03民初1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是相邻权纠纷案件,一审裁定错误理解上诉人的诉请,建筑物是否违章不是上诉人的请求范围。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适用《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与上诉人的事实和理由毫无关联,违背了上诉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应把审查的重点集中在王俊的建筑物是否影响或妨碍上诉人的通行、采光等相邻权上,而不应过多考虑建筑物如何违法上。3、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没有下传票,没有质证,直接作出裁定违法。本院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德志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王俊将其建于原告门面黔房屋拆除,让出原告门面经营通道和正街面视线”。根据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其认为王俊修建的房屋影响其生产和生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拆除王俊修建的房屋。对于王俊的房屋是否拆除,必然涉及到对王俊的房屋是否违章建筑的认定,而王俊的房屋是否违章、是否应拆除,依法属于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本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不存在向上诉人出具传票和质证的情形,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李德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代艳审判员 罗孝方审判员 付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