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宜春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春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春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88号宜人华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1113524R。法定代表人:汪雪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茂,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蓉,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明,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李蓉丈夫。上诉人宜春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物业)因与被上诉人李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居物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安居物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蓉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判决理由有误。宜教花苑小区由于靠近宜春中学,有一半多住房是租户,而且每年都会有很大的变动,因此住户与住户之间很多都不认识。很多住户由于小孩上学急急忙忙经常都会忘记关门或忘拔钥匙,经安居物业统计至2016年12月底,物业保安在巡逻过程中已经发现100多起住户忘关门和忘拔钥匙的现象,李蓉也被发现一次晚上忘拔钥匙。基于以上两点,案发时李蓉邻居小女孩向值班保安报告说李蓉家门开着,楼梯口站着一个陌生人(楼梯口与李蓉家房门还有一段距离),但并没有说有人偷东西。因此值班保安很容易以为是李蓉忘关门,陌生人可能是哪个住户。但基于保安工作义务,值班保安还是亲自上门查看,而且也通知了保安队长。上去后发现门已经关上,马上意识到有小偷就立即启动了盗窃应急预案,实行堵路报警等措施。过后也是安居物业保安队长查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并提供给公安机关作为破案线索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小女孩的报告就判断有盗窃可能,但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安居物业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是不可能判断的。而且盗窃应急预案是在认定有盗窃案发生时才能启动,不可能随随便便凭借一个人报告的模糊情况就启动,就采取实行堵路,盘问进出人员等措施,那这样小区就会出现管理混乱。在案件发生后,安居物业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在小区粘贴温馨提示等,这正是安居物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的安全防范义务;二、一审判决赔偿主体有误。一审法院认为安居物业赔偿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曾维红、邹柏平追偿是明显有误的。曾维红、邹柏平是直接侵权人,李蓉的损失应由以上二人赔偿,不应由安居物业赔偿,因为安居物业是第三方,与李蓉只是物业服务关系,并不存在侵权的行为。李蓉辩称,1、在发生盗窃事件之后确实有一次忘记拔钥匙,但是是反锁了门。通过这次事后,安居物业加强了一些管理,这也只是从良好的愿望出发,至于是否加强了,也没有切身的体会;2、关于楼梯和李蓉家的门还有一段距离是不成立的,门是正对着楼梯口的,而且邻居和李蓉家是比较熟悉的;3、小女孩都有警觉的意识,为何保安没有;4、如果需要等主人回来,就不叫应急预案;5、采取封路的措施会造成管理混乱,这是安居物业在推卸责任;6、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监控是安居物业应尽的义务;7、之前没有在小区张贴温馨提示;8、赔偿主体有误是安居物业理解有误,袁州区法院说以后还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但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的能力了;9、小偷被判刑后陈述,看到2栋1楼的门没有锁才选择在这里下手,是因为2栋都没有门禁,都没有装锁,门框也都坏了。小区总共就3栋电梯楼都没有门禁,其他的都有门禁;10、小偷供述,是两名作案人员从2栋到了23层,一层一层的敲门,敲到3楼共敲了20层100多户,时间特别久,小偷肯定是坐电梯到了顶楼,时间这么久保安都没有发现,说明监控有问题,没有24小时监控。李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处安居物业补偿17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安居物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28日,李蓉与袁州区宜教花苑2栋307室房东姜国园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房东姜国园将307室住房租给李蓉使用,每月租金1500元,租期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费由李蓉承担。因宜教花苑小区业主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宜春市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便选聘安居物业为宜教花苑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于2015年6月9日签订了《宜教花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对委托管理事项、委托管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安居物业对宜教花苑小区采取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只对车辆及特殊人员进行登记。2016年3月11日下午2:30分左右,李蓉租住的宜教花苑2栋307室住房发生盗窃,案发时,邻居家小女孩看到307室住房门已打开,楼梯口站着一个陌生人,便将情况报告给值班的保安。保安知情后,未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上楼查看门已关才向公安机关报警。2016年5月4日,该起盗窃案件被侦破。同年12月8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902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曾维红、邹柏平至李蓉住处,窃得李蓉丈夫朱正明卧室储衣柜内现金35000元,公安机关将追回的5000元返还给李蓉丈夫。事后,李蓉认为安居物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其财产遭到损失,遂起诉要求安居物业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公民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安居物业应全面、适当地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安全防范义务,如其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过错或瑕疵,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系物业服务的一项基本的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应该尽到合理限度,低于此限度的要求,物业服务人就存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瑕疵责任或过错责任。李蓉虽为租住在宜教花苑小区的住户,但其已实际缴纳了物业费,应与其他业主同等享有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本案中,安居物业作为李蓉所租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担负起基本的安全防范义务,如来访登记制度,监控制度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安居物业对宜教花苑小区采取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只对车辆及特殊人员进行登记,对其他进入人员则未进行任何登记。在案发时,李蓉邻居及时向保安报告情况,保安根据当时报告的情况应当判断存在盗窃可能,但保安未立即采取封堵路口,也未仔细核实出入人员,等上楼发现门已关才向公安机关报警,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李蓉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偷窃行为的发生,直接责任人仍是盗窃行为的实施者,目前该起盗窃案件已由该院依法判决,部分违法所得已返还给李蓉丈夫,未返还的违法所得,亦将继续追缴。综合考虑安居物业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安居物业对李蓉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至于李蓉所受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已由(2016)赣0902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李蓉被窃金额为35000元,已领回的5000元应予以扣除,实际损失为30000元。经计算,安居物业需补充赔偿李蓉6000元(30000元×20%)。安居物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向盗窃罪犯曾维红、邹柏平追偿。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安居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充赔偿李蓉6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李蓉负担156元,安居物业负担82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蓉与安居物业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受保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宜教花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24小时值班巡视、门岗执勤。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小区治安防范工作,如出意外,乙方(安居物业)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乙方(安居物业)如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不承担人身保障和财产保管责任。”据此,物业服务公司最基本的一项服务内容就是负责小区内的公共安全秩序,对业主的人身、财产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发现有暴力、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应及时制止、报警以及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等。安居物业作为李蓉所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采取的是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只对车辆及特殊人员进行登记。本案中,二名盗贼骑着女式摩托车进入小区,从没有锁大门的一楼上到最顶楼(高层电梯楼),然后从最顶楼一直敲门直到三楼的李蓉家,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到李蓉家将财产盗走,期间还有小女孩发现望风的盗贼觉得可疑而向保安报告。如果案发期间,小区内的保安、监控措施能正常有效运作,保安人员能对进出的车辆进行登记、楼口能设有门禁或门锁,盗贼则无法如此便利的进入小区,或者进入小区后即被发现和制止,特别是在小女孩报告后,如果安居物业能及时采取严密的查控措施,如封堵路口、核实出入人员等,损害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种种情形足以表明安居物业疏于管理,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此与李蓉财产被盗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安居物业应对李蓉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由安居物业对李蓉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以维持。李蓉财产损失的直接侵权人是盗窃者,因此,安居物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盗窃者进行追偿。综上所述,安居物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由上诉人宜春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巢澍望代理审判员  徐 斌代理审判员  谢 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幸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