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立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