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贾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贾某,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370号原告: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崇信县城西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张某,住华亭县。被告:贾某,住华亭县。被告:王某,住平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贾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587.50元,减半收取4793.75元,由原告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