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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金花与李显阳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花,李显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239号申请人:杨金花被执行人:李显阳申请执行人:杨金花诉被执行人李显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镇劳人仲案{2017}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镇劳人仲案{2017}8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