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慧卿与李小燕、李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卿,李小燕,李水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3民初336号原告:吴慧卿,女,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李小燕,女,汉族,住南丰县。被告:李水泉,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吴慧卿诉被告李小燕、李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慧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燕、李水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慧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小燕、李水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吴慧卿和被告李小燕系同事关系。被告李小燕多次打电话以她老公李水泉办厂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吴慧卿借款。2014年12月17日,在南丰县××路工商银行门口,原告吴慧卿给付被告李小燕现金3万元,被告李小燕当场拿出事先写好的3万元借条给原告吴慧卿。2015年3月17日,在南丰县××路工商银行门口,原告吴慧卿把现金3万元和2014年12月17日的3万元借条拿给被告李小燕,被告李小燕当场拿出事先写好的6万元借条给原告吴慧卿,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以各种方式联系被告李小燕催要借款,均杳无音讯。被告李水泉系被告李小燕的丈夫,该笔债务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被告李水泉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小燕、李水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慧卿和被告李小燕系同事关系。2015年3月17日,被告李小燕向原告吴慧卿借款,并出具了一份借款本金为6万元的借条,借条注明“为期一年”。另查明,被告李小燕和被告李水泉于1997年6月15日在南丰县白舍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3月2日在南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李小燕向原告吴慧卿借款后,出具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李小燕所负涉案债务,发生于其与被告李水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李小燕个人债务,应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吴慧卿要求被告李小燕、李水泉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燕、李水泉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吴慧卿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17日起算至还清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李小燕、李水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