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占勇与四川省福安建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占勇,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曾占勇,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杨官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曾占勇依据江劳人仲调字(2016)399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劳动报酬及其他费用4966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劳人仲调字(2016)399号仲裁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刘昌毅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