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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兰有成与任建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有成,任建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初619号原告:兰有成,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告:任建恩,男,1966年5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有成与被告任建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兰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原告兰有成负担。审判员  马权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