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执1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悍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圣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童国祥,童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1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15-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156号。负责人沈锦伟。被执行人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71276-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悍马路8号。法定代表人童国祥。被执行人浙江悍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24122-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灯塔路1号。法定代表人童国祥。被执行人杭州圣杰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92558-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法定代表人田加兴。被执行人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69401-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法定代表人傅裕仁。被执行人童国祥,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童春娟,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悍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股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悍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股权[内容详见坤元评报[2017]289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