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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赖升生诉边杰、杨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升生,边杰,杨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69号申请人赖升生,男,生于1940年11月7日。被执行人边杰,男,生于1975年7月27日。被执行人杨绪明,又名杨旭明,男,生于1964年8月5日。赖升生诉边杰、杨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27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边杰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给赖升生借款和利息58200元及30000元从2016年9月13日至借款还清之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5元,杨绪明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赖升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边杰下落不明,其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杨绪明名下有银行存款15730元,我院已对其进行了划拨。现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执行款15730元。对剩余的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由杨绪明从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之前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及利息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