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素娜与陈中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素娜,陈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素娜,女,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陈中华,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中华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中华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有案件款收入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中华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件款468470.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中执字第1137号之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素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中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中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中华在你院有案件款收入尚未支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中华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件款468470.69元。附:本院(2015)中执字第11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1份。开户行: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户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账户:90×××38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