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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淄博丑牛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大班玻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丑牛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大班玻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丑牛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悦庄镇张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267152388N。法定代表人董方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大班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县洪蓝镇渔歌集镇。法定代表人朱冬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淄博丑牛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大班玻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尹继峰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