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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XX与吴先静、王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先静,王学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吴先静,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王学艺,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直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蓬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了XX申请执行吴先静、王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先静、王学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我院作出的(2015)蓬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先静、王学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海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