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恢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合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合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辽0211执恢60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亭,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胜,系该公司法务部干事。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合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嵘嵘,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合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