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玉梅与张秀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梅,张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梅,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被执行人张秀山,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刘玉梅与张秀山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秀山给付抚养费4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张秀山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