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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凤春与姚长富、姚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春,姚长富,姚少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142号原告:杨凤春,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梁格庄镇徐家厂村,村民。被告:姚长富,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姚少松,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杨凤春与被告姚长富、姚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凤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凤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凤春撤回对被告姚长富、姚少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凤春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