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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湾区颂威五金商行与广西南宁务实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湾区颂威五金商行,广西南宁务实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068号原告:金湾区颂威五金商行,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矿山矿林南路工业园内2号。经营者:王剑,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广西南宁务实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衡阳西路18号2栋1单元601号房。法定代表人:邓路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湾区颂威五金商行诉被告广西南宁务实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湾区颂威五金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湾区颂威五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元,由原告金湾区颂威五金商行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