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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怀树与高子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树,高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552号原告:杨怀树,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住神木县店塔镇下石拉沟村。被告:高子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店塔镇下石拉沟村***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杨怀树与被告高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准备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杨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