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华雷与李宁、连会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雷,李宁,连会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517号原告:张华雷(),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宁(),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连会礼(),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元,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华雷与被告李宁、连会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华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华雷负担。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