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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华雷与李宁、连会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雷,李宁,连会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517号原告:张华雷(),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宁(),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连会礼(),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元,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华雷与被告李宁、连会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华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华雷负担。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