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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覃华剑、梁芳清等与张刚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华剑,梁芳清,张刚彬,郭远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422民初777号原告:覃华剑,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广西藤县。原告:梁芳清,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广西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耘,广西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位芳(与原告系叔嫂、妯娌关系),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藤县。被告:张刚彬,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进(被告张刚彬之父),1968年4月1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郭远柱,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代表人:张甲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男,该公司职员。原告覃华剑、梁芳清与被告张刚彬、郭远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20日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11时30分,被告张刚彬驾驶被告郭远柱所有的桂R×××××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藤县宁康乡孟塘村油麻组李先秋屋前的村中道路掉头时与在路边玩的覃渟婷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覃渟婷跌倒,被车辆轮胎压致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0日,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藤公交认字[2016]第A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张刚彬没有察明路面情况驾车起步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覃渟婷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受害人覃渟婷生前在藤××太平镇城镇生活、学习满一年以上,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死亡赔偿金528320元;2.丧葬费27492元;3.处理事故误工费837.90元;4.交通费1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607649.90元。被告郭远柱所有的桂R×××××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500000元,且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郭远柱已经垫付丧葬费27492元给受害人家属,其要求一并予以处理,并由被告保险公司返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自愿在桂R×××××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0000元给原告覃华剑、梁芳清。此款在签收调解书后15天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自愿在桂R×××××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362508元给原告覃华剑、梁芳清,返还给被告郭远柱垫付的丧葬费27492元。此款在签收调解书后15天内履行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876元(原告预交4938元),调解减半收取4938元,由原告覃华剑、梁芳清共同负担3500元,被告郭远柱负担1438元。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庭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 静 来源:百度搜索“”